首页 » 知识大全 » 保险机构责任追究方式哪些

保险机构责任追究方式哪些

邱哥 2025-05-01知识大全220

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文章目录[+]

银行保险机构如何问责案件?

1、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财产或其他权益的,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虽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2、根据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银保机构应当制定,与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问责制度。

保险机构责任追究方式哪些

3、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方案应当按照监管权限与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沟通。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指导、监督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内部问责工作。

4、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按规定提交机构调查报告;(正确答案)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内部问责;(正确答案)排查并整改内部管理漏洞;(正确答案)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5、监督与问责:《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情况的监督职能。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问责,以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6、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银行保险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保险机构责任追究方式哪些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正文内容

制定本办法。此办法明确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的范围、追究方式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标准。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其控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包括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监会发布《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旨在有效遏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发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监管问责制,是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监管问责对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秩序混乱,行政效率低下,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保险机构责任追究方式哪些

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仍应依据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外国保险机构在华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本指导意见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遵循原则,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等,并根据案件性质、损失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相关人员进行追究。本指导意见为最低标准,各保险机构需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并对未追究责任或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情况进行处理。

2、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3、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险机构对案件风险的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流程,有效遏制各类案件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强化问责机制,推动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自2010年7月1日起,所有保险机构均需遵循此指导意见。

4、第一种情形是公司发现达到问责标准的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公司重大违规案件等三类问责事项后,启动问责工作。第二种情形是公司根据监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启动问责工作。

5、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6、即追究本级机构和上级机构的领导的责任,称之为“上追两级”。同时对经营管理和内审稽核这两条线上实施双线问责,称之为“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

对违法设立保险公司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设立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若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则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首先,对于擅自设立或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将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取缔。若触犯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等,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追责。此外,轻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最低20万元,最高100万元,如违法所得不足,则按照相应金额上限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机构负责人职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相关文章

  • 暂无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