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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166run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宋杨)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经营期间厂房附属的变压器致人死亡案,产权人在承担相应赔偿后向承包人要求赔偿引发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产权人承担70%的责任,承包人承担30%的责任。 2015年1月17日,某汽修厂(甲方、发包方)与王某(乙方、承包方)签订《汽车修理厂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的生产经营权依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2017年11月12日9时许,方某在汽修厂附近的房屋进行铝合金门窗安装作业时触高压电身亡。 方某的家属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汽修厂诉至法院。经审理,涉案高压线的产权人及用电人确系该汽修厂,该变压器上虽有“有电危险”字样,但变压器周围并无相应的隔离围墙、栅栏等保护措施及明显的警示标志,该变压器距离方某施工的民房较近,故方某在施工过程中,进入或接近该设施时造成电击死亡,汽修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汽修厂赔偿方某家属38万余元。经方某家属申请强制执行,汽修厂共计支付赔偿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2万余元。后汽修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此4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汽修厂称,涉案变压器登记在汽修厂名下;汽修厂被分为南北两个区域,南侧区域由王某以汽修厂名义经营,事发时北侧区域无人经营。王某称,南北区用一个电表,北区单独有一个表,单计算北区的电费;收电费时,供电所抄变压器下面的总表,由王某通过汽修厂的账户转给供电所,王某再去北区抄表,收北区的电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变压器登记在汽修厂名下,汽修厂作为所有人,应当尽到对变压器的管理、维护义务,防止意外发生;南侧区域由王某以汽修厂名义经营,王某作为承包人亦是使用人之一,有责任尽到对变压器的管理、维护义务。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汽修厂承担70%的责任,由王某承担30%的责任。至于汽修厂赔偿利息和支出的执行费,均是因汽修厂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不应计入损失。经核算后,法院判决由王某赔偿汽修厂经济损失11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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