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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对龙港区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和平区某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文圣区某面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该面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024年3月16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某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4年3月7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和平区某蟹肉煲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4年1月9日,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文圣区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文圣区某披萨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该披萨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某餐饮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该餐饮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成品免费网站入口尿尿4月28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方平台发布了餐饮浪费的10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蟹肉煲店、烧烤店、披萨店、炸鸡店等多个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目前涉事餐饮店已被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2024年3月20日,阜新市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4年3月13日,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西佛镇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提示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和平区某蟹肉煲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西佛镇某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该饭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024年3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和平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4年3月14日,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达牛镇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2024年1月17日,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文圣区某披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达牛镇某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该饭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024年1月24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龙港区某炸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龙港区某炸鸡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该炸鸡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该烧烤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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