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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包保险
作者: 来源: 保网编辑整理 发布时间: 2004-7-21 17: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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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种 条 款
一 、 责 任 范 围
本 保 险 分 为 邮 包 险 和 邮 包 一 切 险 二 种 。 被 保 险 货 物 遭 受 损 失 时 , 本 保 险 按 保 险 单 上 订 明
承 保 险 别 的 条 款 规 定 , 负 赔 偿 责 任 。
( 一 ) 邮 包 险
本 保 险 负 责 赔 偿 :
1. 被 保 险 邮 包 在 运 输 途 中 由 于 恶 劣 气 候 、 雷 电 、 海 啸 、 地 震 、 洪 水 自 然 灾 害 或 由 于 运
输 工 具 遭 受 搁 浅 、 触 礁 、 沉 没 、 碰 撞 、 倾 复 、 出 轨 、 坠 落 、 失 踪 , 或 由 于 失 火 、 爆 炸 意 外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失 。
2. 被 保 险 人 对 遭 受 保 责 任 内 危 险 的 货 物 采 取 抢 救 , 防 止 或 减 少 货 损 的 措 施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但 以 不 超 过 该 批 救 货 物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 二 ) 邮 包 一 切 险
除 包 括 上 述 邮 包 险 的 各 项 责 任 外 , 本 保 险 还 负 责 被 保 险 邮 包 在 运 输 途 中 由 于 外 来 原 因 所
致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失 。
二 、 除 外 责 任
本 保 险 对 下 列 损 失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 一 )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过 失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 二 ) 属 于 发 货 人 责 任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
( 三 ) 在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前 , 被 保 险 邮 包 已 存 在 的 品 质 不 良 或 数 量 短 差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 四 ) 被 保 险 邮 包 的 自 然 损 耗 、 本 质 缺 陷 、 特 性 以 及 市 价 跌 落 、 运 输 延 迟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或 费 用 。
( 五 ) 本 公 司 邮 包 战 争 险 条 款 和 货 物 运 输 罢 工 险 条 款 规 定 的 责 任 范 围 和 除 外 责 任 。
三 、 责 任 起 讫
本 保 险 责 任 自 被 保 险 邮 包 离 开 保 险 单 所 载 起 运 地 点 寄 件 人 的 处 所 运 往 邮 局 时 开 始 生 效 ,
直 至 该 项 邮 包 运 达 本 保 险 单 所 载 目 的 地 邮 局 , 自 邮 局 签 发 到 货 通 知 书 当 日 午 夜 起 算 满 十 五 天
终 止 。 但 在 此 期 限 内 邮 包 一 经 递 交 至 收 件 人 的 处 所 时 , 保 险 责 任 即 行 终 止 。
四 、 被 保 险 人 的 义 务
被 保 险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的 应 尽 义 务 办 理 有 关 事 项 , 如 因 未 履 行 规 定 的 义 务 而 影 响 本 公
司 利 益 时 , 本 公 司 对 有 关 损 失 有 权 拒 绝 赔 偿 。
( 一 ) 当 被 保 险 邮 包 运 抵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的 目 的 地 以 后 , 被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提 取 包 裹 , 当
发 现 被 保 险 邮 包 遭 受 任 何 损 失 , 应 即 向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明 的 检 验 、 理 赔 代 理 人 申 请 检 验 。 如 发
现 被 保 险 邮 包 整 件 短 少 或 有 明 显 残 损 痕 迹 , 应 即 向 邮 局 索 取 短 、 残 证 明 , 并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他 们 提 出 索 赔 , 必 要 时 还 须 取 得 延 长 时 效 的 认 证 。
( 二 ) 对 遭 受 承 保 责 任 内 危 险 的 邮 包 , 应 迅 速 采 取 合 理 的 抢 救 措 施 , 防 止 或 减 少 邮 包 的
损 失 , 被 保 险 人 采 取 此 项 措 施 , 不 应 视 为 放 弃 委 付 的 表 示 , 本 公 司 采 取 此 项 措 施 , 也 不 得
视 为 接 受 委 付 的 表 示 。
( 三 ) 在 向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 必 须 提 供 下 列 单 证 :保 险 单 正 本 、 邮 包 收 据 、 发 票 、 装 箱 单 、
磅 码 单 、 货 损 货 差 证 明 、 检 验 报 告 及
索 赔 清 单 。 如 涉 及 第 三 者 责 任 , 还 须 提 供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的 有 关 函 电 及 其 他 必 要 单 证 或 文 件 。
五 、 索 赔 期 限
本 保 险 索 赔 时 效 , 从 被 保 险 邮 包 递 交 收 件 人 时 起 算 , 最 多 不 超 过 二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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