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III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该两表以下合称“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和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告知义务
 
(1)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条件
 

一、年龄在75岁以下,自游或参加旅行社所组织的旅行团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旅游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与被谋杀;
3.被保险人怀孕、堕胎、流产、分娩、难产、食物中毒、神经错乱;
4.疾病、传染病或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内、外科手术导致的身故、体残;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7.由于核子武器、核子游离辐射、核子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能的沾染(包括自发的核子分裂在内);
8.被保险人因本身存在的缺陷或病症而遭受的身故或体残,而此缺陷或病症未有事先填报或征得本公司同意承保的;
9. 由于HIV(人类免疫力缺乏症病毒)及/或与HIV有关的任何「疾病」,包括爱滋病(获得性免疫缺损综合症)及或其任何突变衍化物或变异造成的任何伤害、「疾病」、死亡、损失、费用或其它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的行动、暴动、恐怖活动及有关风险、内战、叛变、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从事军警工作,执行职务期间;
3.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4.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6.被保险人打猎、攀山(指需要利用绳索或诱导绳为辅助工具)、滑雪、滑水、冬季运动、潜水及参加各种职业竞赛期间;
7.被保险人从事演艺表演及制作期间。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